女童入园后行为异常,家长察觉端倪多方就医,家长反映孩子住宿遭违规调整
2025 年 2 月 17 日,3 岁半女童小馨(化名)插班进入贵州省晴隆县鸡场镇学官村小天使幼儿园,这是她首次开启幼儿园生活。从 3 月起,小馨的行为开始出现异常,会向家长表述 “老师跟他睡”;到了 4 月,家长接她时,孩子会在汽车副驾驶座位底下缩成一团哭泣;5 月,小馨频繁做噩梦,惊醒时会惊叫,还出现了此前已成功戒除的尿床情况,且下体有异味。

值得注意的是,该家长表示,原本女儿按学校规定在二楼住宿,应在二楼指定床位休息,却被老师带离原住宿区域,前往非指定楼层的房间睡觉。其中,老师曾将孩子带到三楼,让其睡在老师的个人床位上,还曾将孩子带到四楼的一个房间,这些住宿地点均非孩子应有的住宿位置,且孩子已指认过相关住宿场所,这一情况暴露出学校在学生住宿管理和人员监管方面可能存在明显漏洞。
6 月 10 日,因小馨下体异味问题未缓解,家长带她前往贵州省妇幼保健院(简称 “省妇幼”)检查,医生仅通过外观判断孩子 “正常”,开具了清洗类药物,未开展深度检查。6 月 21 日,小馨家长接孩子时发现其脸色异常,在校期间孩子还频繁出现拉稀、咳嗽、感冒等病症,从这天起,家长便再也没有送小馨去该幼儿园。7 月,小馨家长向幼儿园老板提出查看监控,当时并未提及任何关于女儿身体异常、后续要报警等相关情况,对女儿遭遇的问题只字未提,仅因女儿有个吊坠掉了,想通过查看监控了解情况,而幼儿园老板却告知 “有的能看,有的不能看”;更令人意外的是,7 月 7 日,在家长未提及任何敏感事宜的情况下,仍被幼儿园从中班微信群移除,直至 7 月 10 日才发现此事。

就医发现身体损伤后报警,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7 月 10 日,小馨下体出现鱼腥类异味,情况较此前加重,家长先带她前往贵州省妇幼保健院处理异味问题,经检查,医生诊断小馨患有 “细菌性阴道病”。随后趁着小馨的哥哥放暑假,家长又带她前往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妇科,挂儿科妇科专家号做深度检查。7 月 14 日,广州的医生明确告知家长,孩子处女膜存在陈旧性裂伤情况(此时小馨已不再前往该幼儿园);7 月 17 日,B 超结果显示小馨卵泡异常增大,医生出具诊断 “疑似 9 点处陈旧性裂伤处女膜”(据家长表述,医生称若不标注 “疑似” 需强制报警,家属选择自行报警,故诊断有此标注)。
7 月 19 日,小馨家长从广州返回黔西南州报警,晴隆县刑侦人员接家属回到当地,当天便带小馨到晴隆县医院做鉴定,结果显示孩子 “9 点处陈旧性裂伤”(无 “疑似” 字样)。
此后,晴隆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 “无证据证实小馨被性侵” 为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决定对该案不予立案。

家属质疑法律适用与程序问题,持续推动案件重审
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小馨的家属提出多项质疑。家属认为,首先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不予立案情形为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非 “没有证据” 就不予立案;其次存在程序错误,晴隆县医院出具鉴定结果后,警方以 “鉴定机构无资质” 为由否定该结果,却未第一时间带孩子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更关键的是,家属已明确向警方指认包括 “园长父亲” 在内的重点嫌疑人,指出存在遗漏的嫌疑人,但即便家属告知该遗漏情况,警方仍未对遗漏的嫌疑人开展调查,照样以 “无证据证实小馨被性侵” 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家属认为警方明显遗漏了关键调查对象(后续小馨也指认了相关现场和嫌疑人)。
从 3 月行为异常到 7 月确诊身体损伤(含细菌性阴道病、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小馨的身心遭遇与幼儿园住宿管理漏洞、警方不予立案的结论形成矛盾,家属的维权不仅是为查清孩子受伤真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更关乎低龄幼儿在园安全的监管边界。目前,小馨家属已提交《刑事复议申请书》,要求调取鉴定过程的录音(重点截取相关时段内容)并补充 3 名嫌疑人的侦查线索,同时向检察院申请 “立案监督”,还提供了小馨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相关医院的诊疗记录(诊断显示孩子有腹痛、外阴炎、阴道炎等情况)。这份坚持背后,是家长对幼儿权益保护的迫切诉求,也期待后续司法程序能给出更公正、清晰的回应,为同类幼儿的在园安全筑牢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