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至 2025 年,对于王忠学而言,这场跨越十余年的维权之路仍未看到曙光。2014 年,他与冯安华、王道玉的民间借贷纠纷官司胜诉,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 45 万元借款及诉讼费,但胜诉判决确定的债权迟迟未能实现。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在已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执行程序推进过程中出现诸多争议情形,债权实现因此陷入停滞。当他申请国家赔偿寻求救济时,历经多轮程序仅获赔 12753.72 元,与他主张的 92 万余元赔偿相差甚远。如今,王忠学正式向检察机关递交监督申请,恳请依法审查相关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回溯至 2014 年 7 月,王忠学在拿到胜诉判决书后,第一时间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冯安华名下房产、车辆及王道玉相关财产线索,为执行工作提供了参考。然而,债权实现进程却因一系列执行相关问题陷入停滞。
从 2014 年的执行卷宗来看,三辆车辆查询结果单未显示查询日期,仅存有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且无送达车管所的送达回证,2014 年执行阶段虽制作了相关文书,但未采取实质查封措施;此外,2014 年执行卷宗中的三张车辆查询结果单,系采用 2022 年申请人委托律师查询的《查询结果单》复印前半部分后补入,该材料的形成与卷宗记载情况存在不一致。针对上述情况,王忠学曾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向安顺中院的刘海萍法官反映,未获明确回应,相关异议在省高院审理过程中也未得到支持。
关于王道玉名下的房产,经查证,王明秀为该房产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是 2021 年 8 月 6 日,但省高院确认该房产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办理登记,该日期为不动产结果查询单上手写标注,省高院未采用打印登记时间,而是认定了手写标注的时间,王忠学对该登记时间的认定依据及相关程序提出异议。
2014 年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王道玉系国有林场在职职工,钟山区法院未对其工资收入采取冻结、划扣措施,也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王忠学,直至 2022 年才冻结其退休工资,导致王忠学在此期间未获得任何执行款。省高院支持该处理方式的理由为,王忠学第一次申请执行时未提供王道玉的工资卡银行账户信息,因此钟山区法院 2014 年 – 2022 年未执行工资收入并无不当。但王忠学认为,自己已提供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的工资存款、银行账户信息属于法院执行案件中应依法主动查控的内容,公民自然人并无自行查询他人银行账户信息的权利,法院将该查控事项要求由当事人提供,王忠学认为该操作不符合执行程序相关规定。
此外,王忠学认为,法院对住址明确的被执行人采用 “公告送达” 方式,该送达方式客观上未能及时对被执行人形成约束,存在财产转移的风险隐患。2014 年 12 月 11 日,钟山区法院在未通知王忠学、未送达终本裁定书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 “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终本处理,导致王忠学误以为案件仍在执行,错过了最佳执行时机。后续王忠学发现,法院早已知晓王道玉的房产在 2014 年 7 月已抵债给案外人,但未将该情况告知他,直接导致其丧失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无法再依据该权利主张追偿。
在房产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此查询问题的解释为“不动产中心系统故障”,仅在2014年财产查询结果中人工标注该原因,未对登记信息进一步核实更正,王忠学对该解释及处理方式持有异议;对于冯安华名下至今仍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钟山区法院称已转让,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也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王忠学对该处理方式持有异议。
在工资执行环节,王忠学称法院未告知其王道玉每月 6000 余元的两份退休工资中,有 3941.53 元未纳入向其支付的执行款范围,且该部分款项于 2023 年 8 月 7 日支付给了债权顺位在后的债权人,其认为该支付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2023 年 10 月 20 日,钟山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接待笔录中告知王忠学,王道玉名下无房产及其他财产,但王忠学表示经查证王道玉实际存有相关财产,对此存在异议。
另外,被执行人名下 3 辆车(含贵 B52479 福田车),法院在 2014 年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最终导致车辆丧失执行价值。
2023 年,王忠学以执行程序存在不当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历经 “基层法院驳回 — 安顺中院撤销驳回并指令处理 — 基层法院再次驳回 — 安顺中院撤销并判决赔偿 12753.72 元及利息” 的程序,王忠学不服该判决,向贵州高院申诉,最终贵州高院维持了安顺中院的决定。为佐证赔偿诉求的合理性,王忠学提交了详细的赔偿清单,929369.4 元赔偿款构成清晰、依据明确。相较于法院判决的 12753.72 元赔偿款,不足其主张全额赔偿的 1.4%,王忠学认为该结果与自身实际损失相差悬殊。
“十年维权,我耗尽了时间和精力,胜诉判决确定的权益未能有效实现,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让我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失。” 王忠学表示,他无法接受仅获赔 1 万余元的结果,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程序问题持有异议。2020 年,王忠学曾申请恢复执行,但相关裁定书及执行情况均未告知他。
基于上述情况,王忠学已正式向检察机关递交检察监督申请,提出四项核心诉求:一是请求对贵州高院维持安顺中院赔偿决定的结果依法审查,如存在错误请依法提出抗诉;二是请求监督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支持其 929369.4 元的国家赔偿请求;三是请求监督涉案法院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及时足额支付相应赔偿款项;四是请求对涉案法院审判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履职不当情形,请依法核查处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判决书中,更体现在每一次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恳请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审查本案,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以上内容均来自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公开裁判文书,相关事实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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